各乡镇(街道), 各县直单位, 各代理机构:
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工作目标,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现 就推进 政府 绿色 采购有关 工作 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落实绿色采购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 《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等有关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体现绿色采购导向 , 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绿色建材产品以及落实绿色包装、绿色运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等文件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的产品;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的产品;绿色包装、绿色运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是指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的标准。上述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适时调整。
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有效举措,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 及其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的货物品目及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在采购文件中全面准确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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