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11923210200003471-XM004
二、项目名称:延庆区镇级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配套电力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19.227142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孙河村405车站东侧1号楼
中标金额:319.227142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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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孙河村405车站东侧1号楼 | 91110105554876821G | 319.227142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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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润鸿业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施工 | / | 1 | 319.227142万元 | 319.227142万元 | / |
一、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 |
1.1 | 工程概况 |
1.1.1 | 本项目转运站总占地面积 6402.8 平方米,单座转运站平均占地面积 800.35 平方米;转运站总建筑面积为 1709.26 平方米;单座转运站平均建筑面积 213.66 平方米。 转运站房为垃圾转运站主体建筑, 30t/d , 50t/d 转运站房建筑平面尺寸为 13.5 × 11.6m ,为框架结构。 15t/d 转运站房建筑平面尺寸为 9 × 13m ,为框架结构。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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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延庆区沈家营镇、井庄镇、大庄科乡、旧县镇、刘斌堡乡、四海镇、珍珠泉乡、千家店镇 |
1.2 |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
1.2.1 |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 :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
1.2.2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踏勘现场告知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踏勘现场告知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踏勘现场告知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踏勘现场告知 。 |
1.2.3 |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见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
1.2.4 |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
1.3 | 地质及水文资料 |
1.3.1 |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详见随本文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无论发包人是否就施工场地基础情况、各类隐蔽管线、设施提供资料或无论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投标人须独立尽职调查。任何因投标人忽视、误解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使发包人或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损失,将由承包人独立承担责任 。 |
1.4 |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
1.4.1 |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2. 承包范围 | |
2.1 | 承包范围 |
2.1.1 |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
|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在本次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必须满足北京市供电局的验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供货、安装、实验及验收直至顺利发电。 1 、从低基配电室的下口开始的低压电缆管井的土建施工。 2 、低压电缆的供货和安装;低压电缆与配电室内低压出线柜的电缆头制作及压接。 3 、派接柜的供货和安装;派接柜上口进线低压电缆头的制作及压接。 |
2.1.2 |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
2.1.2.1 |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表 4.10-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
2.1.2.2 |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表 4.10-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表 。 |
2.1.2.3 |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
2.1.3 |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
2.1.3.1 | 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表 4.10-1 暂列金额明细表 (不包括计日工)和表 4.10-4 计日工表 ,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 4.10-4 计日工表 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
2.1.3.2 |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
2.1.3.3 |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 或 ) 延长工期的理由。 |
2.1.3.4 |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 |
2.2 |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2.2.1 |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无 。 |
2.2.2 |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 |
2.3 |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
2.3.1 |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
2.4 |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
2.4.1 |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 |
3. 工期要求 | |
3.1 | 合同工期 |
|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
3.2 |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
3.2.1 |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
3.2.2 |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
3.2.3 |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
4. 质量要求 | |
4.1 | 质量标准 |
4.1.1 |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
4.2 | 特殊质量要求 |
4.2.1 |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 |
5.1 |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
5.1.1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
|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
5.1.3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
5.2 |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5.2.1 |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
5.2.2 |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
6. 安全文明施工 | |
6.1 | 安全防护 |
6.1.1 |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
6.1.2 | 承包人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其他: / 。 |
6.1.3 |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
6.1.4 |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6.1.5 |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6.1.6 |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
6.1.7 |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
6.1.8 |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
6.1.9 |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
6.1.10 |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
6.1.11 |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
6.1.12 |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
6.1.13 |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
6.1.14 |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
6.1.15 |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
6.1.16 |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6.1.17 |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
6.1.18 |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6.2 | 临时消防 |
6.2.1 |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
6.2.2 |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
6.2.3 |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
6.2.4 |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 用火证 管理制度。 |
6.2.5 |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
6.3 | 临时供电 |
6.3.1 |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 编制、审核、批准 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6.3.2 |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
6.3.3 |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
6.3.4 |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 。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
6.3.5 |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
6.3.6
|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
6.4 | 劳动保护 |
6.4.1 |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
6.4.2 |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
6.4.3 |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
6.4.4 |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
6.4.5 |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
6.4.6 |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
6.5 | 脚手架 |
6.5.1 |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
6.5.2 |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
6.5.3 |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
6.5.4 |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6.5.5 |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
6.5.6 |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
6.6 |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
6.6.1 |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
6.6.2 |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1 )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 3 )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 4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 5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6 )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 7 )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 8 )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 9 )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 、 I 、 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
6.6.3 |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
6.7 | 文明施工 |
6.7.1 |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
6.7.2 |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施工现场土方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严格遵守 工完、料尽、场地净 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 |
6.7.3 |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
6.7.4 |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
6.7.5 |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
6.7.6 |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
6.7.7 |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
6.7.8 |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
6.7.9 |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
6.7.10 |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6.8 | 环境保护 |
6.8.1 |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
6.8.2 |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
6.8.3 |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
6.8.4 |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
6.8.5 |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6.8.6 |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
6.8.7 |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
6.8.8 |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
6.8.9 |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
6.9 |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
6.9.1 |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 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节能减排措施; 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其他: / 。 |
6.9.2 |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
7. 治安保卫 | |
7.1 |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
7.2 |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 ( 现场 ) 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
7.3 |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
7.4 |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
7.5 |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
7.6 |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
7.7 |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 |
7.8 |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 |
7.9 |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 |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 |
8.1 |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
8.2 |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
8.3 |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开工前告知。 |
8.4 |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开工前告知。 |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 |
9.1 | 样品 |
9.1.1 |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由监理人制定项目样品报送及管理办法,承包人应按监理要求提供样品。样品间由承包人提供,样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9.1.2 |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
9.1.3 |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
9.1.4 |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
9.1.5 |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
9.1.6 |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9.2 | 材料代换 |
9.2.1 |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
9.2.2 |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价格上的差异; 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
9.2.3 |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
9.2.4 |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 |
10.1 |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 |
10.2 |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 |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 |
11.1 | 进度报告 |
11.1.1 |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
11.1.2 |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
11.1.3 |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
11.1.4 |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
11.1.5 |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
11.1.6 |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
11.1.7 |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
11.2 | 进度例会 |
11.2.1 |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
11.2.2 |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
11.2.3 |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
11.2.4 |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 |
12. 试验和检验 | |
12.1 |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
12.2 |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
12.3 |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执行 。 |
12.4 |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
12.5 |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
12.6 |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
12.7 |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有正规质量检测资质的合法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12.8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
13. 计日工 | |
13.1 |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
13.2 |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 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
13.3 |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
13.4 |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 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
13.5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
13.6 |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 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
13.7 |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
14. 计量与支付 | |
14.1 | 付款申请单 |
14.1.1 |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
14.1.2 |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
14.1.3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 ( 1 )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 ( 5 )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
14.1.4 |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签约合同价; 应当扣减的项目: 所有暂列金额; 所有暂估价; 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应当增加的项目: |
| 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根据合同条款第 15 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根据合同条款第 16 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 4 )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
14.1.5 |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应当扣除的金额: 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 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 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应当增加的金额: 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 多退少补 的原则办理。 |
14.1.6 |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4.2 | 其他约定 |
| 其他约定内容: / / 。 |
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 |
15.1 |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
15.1.1 |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 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
15.1.2 |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5.2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15.2.1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
15.2.2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
15.2.3 |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 ( 2 )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其他: / 。 |
15.3 | 竣工清场 |
15.3.1 |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
16. 其他要求 | |
| / / 。 |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 ||||
1.1 |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特征描述进行选材,所有材料及设备必须满足合格标准并在材料进场前提供检测报告。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
1.2 |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 |||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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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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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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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商品混凝土及商品砂浆 。 | |||
2. 特殊技术要求 | ||||
2.1 |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第一条 概况与简介 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工程性质: 4 、建筑规模: 5 、总建筑面积: 6 、工期要求: 7 、质量要求: ( 1 )严格按照供电局批复的低压供电方案和审核通过的低压供电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 ( 2 )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时间协,协调供电部门完成项目的低压部分的发电。(发电至表箱) 第二条 招标范围 在本次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必须满足北京市供电局的验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材料的供货、安装、实验及验收直至顺利发电。 1 、从低基配电室的下口开始的低压电缆管井的土建施工。 2 、低压电缆的供货和安装;低压电缆与配电室内低压出线柜的电缆头制作及压接。 3 、派接柜的供货和安装;派接柜上口进线低压电缆头的制作及压接。 第三条 工作内容 1 、提供低压正式供电的交钥匙工程。负责项目低压供电方案报批并取得低压供电方案、低压批量报审、非居民用电手续的办理、图纸的报批和协调审图、发电前各种中间手续的办理、工程施工、工程试验、工程验收、与供电局的交接。 2 、从低基配电室的下口开始的低压电缆管井的土建施工。 3 、派接室内派接柜的安装。选择的派接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设计图纸的出线要求。 4 、各配电室低压配电屏至各派接柜的低压电缆的敷设。 5 、提供各主要设备的零件及备件、操作及维修手册、设备系统测试报告。 6 、提供对甲方指定员工及维护电工有关设备操作及维护培训及指导。 第四条 协调供电局完成以下工作 根据项目进度,协调供电局完成项目低压供电方案、低压设计图纸的审批: 按项目进度节点要求,报审低压用电申请并及时取得低压供电方案;低压批量及非居民用电的手续申报、户表用电电表申请并及时协调完成审批,并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安装电表。 2 、所有须报审的有关资料未能达到供电管理部门要求而需作重新送审,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及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等由承包单位负责 3 、成套设备应在相关图纸报供电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进行。如因与供电管理部门缺乏协调配合而导致已安装的设备或系统需作更改或拆除,承包单位负责所有有关的费用和因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外并对业主作出相应的赔偿。 4 、图纸完善深化过程技术配合: 4.1 承包单位应按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设备生产制造要求结合供电部门及供电局的审批意见完成设备深化系统和施工图,并交甲方、设计院和有关部门审批。 4.2 技术深化必须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基础上作产品制造环节和图纸审批环节的深化,不允许负偏离。 5 、从进场施工直至发电的所有需要与供电局的协调、审批、中间检查等的一切工作。 第五条 施工技术要求 1 、低压电缆土建管井施工 根据审核通过的图纸,严格按照施设计图纸施工,满足北京市供电局的验收要求,保证顺利验收并按时发电。 低压电缆的施工 低压电缆包含材料的供货和安装,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北京市供电局从的验收要求,保证与供电局的产权交接和顺利发电。 派接柜的施工 派接柜的施工包含派接柜的供货和安装及派接柜基础的制作和接地设施安装等,满足北京市供电局的验收要求并保证顺利发电。 以上设备材料必须满足北京市供电局的管理要求,并保证验收通过。 | |||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
3.1 |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在安全、环保、节能、经济的前提下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对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提供使用或操作说明。这些说明将构成针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报价、合同履行以及检验验收的基础和依据。 | |||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
|
三、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应遵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规范:
序号 | 标 准 号 | 标 准 名 称 |
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 | ||
| GB50026 | 测量规范 |
| GB12573-90 | 水泥取样方法 |
| GB14902-94 | 预拌混凝土 |
| GB50018-2002 |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
| GB50026-93 | 工程测量规范 |
| GB50028-2002 |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
| GB50108-2001 |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
| GB50152-92 |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
| GB50164-92 |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
| GB50202-2002 |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03-2002 |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04-2002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05-2002 |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07-2002 |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08-2002 |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09-2002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10-2002 |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119-2003 |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
| GB50212-2002 |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22-95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
| GB50300 - 2001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 GB50330-2002 |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
| GB/T50123-1999 |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
| GBJ97-87 |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J129-90 |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
| JGJ102-2003 |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
| JGJ/T139-2001 |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
| JGJ18-2003 |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
| JGJ55-2000 |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
| JGJ79-2002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
| JGJ81-2002 |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
| JGJ82-91 |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
| JGJ94-94 | 建筑桩基技术规程 |
| JGJ98-2000 | 砌筑砂浆配合比规程 |
| JGJ104-97 | 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范 |
| JGJ181-2002 |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
| JGJ/T10-95 |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
| JGJ/T23-2002 |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
| JGJ/T27-2001 |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
| CECS40 : 92 | 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 |
| YBJ216-88 | 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程 |
机械、设备 | ||
|
|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
| SH/T3515-2003 |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
电气 | ||
| GB50150-91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
| GB50168-9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2 版 ) |
| GB50169-9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170-9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171-9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172-9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173-92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58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54-96 |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55-96 |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57-96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303-2002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J147-90 | 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J148-90 |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J149-90 |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59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给排水 | ||
| GB50235-97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61-96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166-2007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68-2008 |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J141-90 |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
| CECS236 : 2002 | 建筑给水氯化聚氯乙烯 (PVC-C) 管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
| CJJ/T30-98 |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
采暖通风 | ||
| GB50242-2002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43-2002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74-98 | 制冷设备 , 空气分离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GB50275 |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
防腐与保温 | ||
| GB4272-92 |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
| GB8923-88 |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
| GB/T11790-1996 | 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 |
| GBJ126-89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HGJ229-91 |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SY/T0420-97 | 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 |
| SY/T0447-96 |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 |
| SY/T4013-2002 |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 |
其它 | ||
| GB/T50326-2001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
| YD5103-2003 |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 ZSH162-1998 | 建设项目生产准备与试车规定 |
劳动安全卫生 | ||
|
| 劳动部令第 3 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督规定 |
| GB2894-1996 | 安全标志 |
| GB5044-85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 GB12801-91 |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
| GB13329-91 |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
| GB13955-92 |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
| GB15579-1995 |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
| GB50034-92 |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
| GB50057-94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00 年版) |
| GB50058-92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 GB50116-98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 GB50194-93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
| GB/T3068-93 | 高处作业分级 |
| GBJ16-87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 年局部修改版) |
| GBJ122-88 |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
| GBJ140-90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97 年修订版 ) |
| JGJ46-2005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
| JGJ80-91 |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
工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
| GB50184-93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 GB50185-93 |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 GB50164-92 |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
| GB50204-2002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05-2001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GB50224-95 |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 GB50243-2002 |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 GB50252-94 |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
| GB50300-2001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 GB50303-2002 |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 GB/T50315-2000 |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
| GBJ107-87 |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
以上所列标准或规范不应理解为对承包人的全部要求,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工程实际依据国家、行业、省、市的规范、规程或标准等向总承包人提出施工或验收标准。
总承包人还应按照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
若各专业的技术要求高于规范要求,应按各专业技术要求施工。
提供图纸(建筑、结构)、机电安装中涉及的国家规范及规程等。
以上规范仅供参考,凡已公布新规范的一律执行新规范,旧规范作废。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武立杰 范明文 朱青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6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982号文件施工类折扣后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址:
联系方式:杨晨,691750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维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胡建国,138101914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建国
电 话: 138101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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